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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总支、支部工作条例(暂行)
日期: 2017-11-27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中共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总支、支部工作条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党对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加强学院党总支、支部建设,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各党总支、支部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依靠和团结广大师生员工,推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等各项工作,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经济社会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同时,要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党政的各项决议和决定。

    第三条 各党总支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党支部在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党总支、支部都要紧紧围绕学院中心任务和部门重点工作创造性地开展活动,团结和带领广大师生员工,保证本部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   基层党组织的设置

    第四条 党员人数超过50人的单位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50人但学生规模超过500人的院部、分支机构较多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总支委员会。党总支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党总支委员会由3-5人组成,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根据需要,院部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可兼任行政职务。

    第五条 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部门,可设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7人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委会根据支部党员人数的多少由3~5人组成,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凡有党员3名以上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

    第六条  教职工党员较多的院部按科室和教研室设置党支部, 人数较少的可成立联合党支部。学生工作党支部一般按院部设置,学生党员人数较多时按年级或专业设置;机关、后勤等部门党支部一般按处室设置,党员人数较少的联合成立党支部。党支部的设置方案由组织部征求党总支意见后提出,党委研究审批。

 

第三章   基层党组织的职责

    第七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规定在本部门的宣传及贯彻执行。

    2.院部党总支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部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部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参与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师资培训、教职工的职称评定、晋级、改革方案、劳务分配原则、年度工作计划、考核、评先、组织发展、就业推荐等方面的事宜。

    3.院部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都由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联席会议原则上两周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安排。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院长、党总支书记按职责分工,具体贯彻落实,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4.加强本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对院部级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院部党总支可以向院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院部党总支同本部门行政负责人一起,做好本部门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做好学生工作。

    5.按照“五好”党组织的基本标准,认真开展争创“五好”党组织活动,切实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和领导所属党支部的工作。加强党员教育和管理,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加强党风、党纪教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

    6.领导本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与行政配合抓好本部门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稳定工作。坚持政治学习制度,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和形势政策教育。加强师德建设,关心教职工特别是青年教职工政治和业务上的进步。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帮助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实践。

    7.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做好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8.领导本部门或辖区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围绕学校和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1.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切实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组织师生员工的政治学习并做好本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加强和改进本部门党的建设。参与讨论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

    3.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特别要加强党员的理想信念和先进性教育,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的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4.注重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制定年度培养和发展党员计划。认真实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和管理,坚持发展党员的各项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5.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和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

    6.对照“五好”党支部的基本标准,认真加强党支部建设。

    第九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除履行好第八条主要职责外,还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教师党员和群众进行政治学习,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2.加强对教师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加强教师的

    职业道德教育和师德建设,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心,树立良好的教风。积极认真地做好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发展党员工作。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3.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对学院党政工作特别是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党总支和上级党组织反映。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益和利益,帮助教师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4.要支持本部门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院部行政负责人和教研室主任沟通情况,对院部和教研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决定教研室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学生工作党的支部委员会除履行好第八条职责外,还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

    2.经常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学生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根据青年学生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3.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和带动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4.对学生中的错误言论和不良习气进行批评教育,正确引导,团结和带领广大学生刻苦学习、积极向上,努力营造良好的学风和校风,维护学校的稳定。

    5.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加大培养、教育力度,按照党的发展方针和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地做好发展学生党员工作。

    6.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具体指导和帮助团支部、学生会和班委会开展工作。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一条 党总支、支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党章、党的基础知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特别要经常性地开展生动活泼、主题鲜明的党员教育活动,增强党性意识,更好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二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三

    加强对教师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加强教师的职会一课”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大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妥善处理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定期分析和掌握党员的基本情况(包括思想状况、工作情况、学习情况和生活情况等)。认真做好党员的党籍管理和党费的收缴及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指导团组织做好“推优”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党员发展工作。特别要加大对中青年教师和学生的培养、教育和发展力度,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陕西省发展党员工作规程(试行)》和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各项制度,严格履行发展手续,确保新发展党员的质量。

    第十四条 各党总支建立分党校,分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对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师生进行基本的教育培训。

 

第五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五条 党总支和党支部委员会统一领导本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同时,发挥行政领导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六条 党总支和党支部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要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精神文明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清除思想障碍,架设思想桥梁,调动工作和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密切结合本部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分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同时,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法。院部党组织还要积极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实践。

    第十八条 党总支、支部要逐步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院部的专职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按照上级规定配备。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党总支、支部要建立健全、落实好以下制度:

    l.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度。总支、支部必须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书记和委员要按照分工,明确职责,定期向委员会报告工作,重要问题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2.“三会一课”制度。“三会一课”即党员大会、总支(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总支党员大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总支、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上述“三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随时召开。党课一般每季度上一次。

    3.组织生活会制度。总支、支部委员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安排党支部或党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党员组织生活会。

    4.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支部为单位,每年组织1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党总支要进行指导和把关,评议中要抓好思想教育、民主评议、组织处置、总结整改等关键环节,并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评议的质量和效果。

    5.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总支和支部要按照上级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工作目标之中,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具体任务,落实实施措施。

    6.党总支中心组学习制度和党员学习制度。党总支班子要坚持好中心组学习制度,同时按规定组织好党员的学习活动。学习要形式多样,理论联系实际,确保效果,并定期总结和检查学习情况。

    7.党员联系群众制度。总支和支部要通过建立党员责任区、联系人等制度和形式促进党员联系群众,密切党群关系,帮助群众解决各种思想问题和学习、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8.交流谈心制度。党员特别是处级以上党员干部要经常深入群众,进行交流谈心,及时了解群众的思想情况,化解矛盾,理顺情绪,促进团结,调动工作积极性,确保稳定。

    9.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及管理制度。总支、支部要定期召开各级会议,研究分析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实行动态管理。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名册、档案,制定年度组织发展计划,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

    10.党总支、支部工作目标检查考核制度。党总支要依据学院的《党建基础工作检查考核办法(试行)》,每季度对总支、支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学院每年组织一次检查考核。

    11.请示报告制度。党总支一般每半年向上级党组织汇报一次工作,每年书面报告一次,有重要问题要及时报告。党支部一般每季度向党总支汇报一次工作,每年书面报告一次,有重要问题及时报告。支委会每半年向总支(或支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

 

第七章   附则

    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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