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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6-11-24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关于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党总支、支部:

    按照市委组织部转发《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市组便字[2016]180号)要求,请各党支部认真进行自查整改,严格按照比例和标准补缴党费。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按照党章规定,党员应当按期向党组织交纳党费。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引导党员充分认识交纳党费是做合格党员的起码条件。要把按规定收缴党费作为党组织必须履行的职责,使收缴党费的过程成为党员增强党性观念、严守组织纪律的过程。

    二、严肃认真进行检查整改。这次专项检查,以《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为依据,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以自查自改为主要形式。党支部要对正式组织关系在本支部的党员历年来交纳党费情况进行检查,对没有主动、足额交纳党费的要给予提醒,教育党员该补交的要主动补交,原则上不要代扣代缴。

    三、交纳党费依据

    参照中组发(2008)3号文件《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按照要求党员交纳党费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员以下(含5000员)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按照中组部要求,党支部需对正式组织关系在本支部的党员,按照现行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该补交的要主动补交。

    四、党费收缴要求

    1.各总支、支部需严格把关,认识核实组织关系在本总支的党员补交时间,按比例足额交纳党费。

    2.填写《党费收缴单》分为补交和收缴两项单据。补交需注明补交月份。收缴需写明收缴第三季度党费。

    3.在职党员补交及收缴党费截至时间2016年10月20日前。离退休党费补交及收缴党费截至时间2016年11月10日前。

    附件: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市组便字[2016]180号)

组织部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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